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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管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履行公共精神卫生服务职能,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方案,开展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与健康教育,承担三级精神专科医院相应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任务。

  (四)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医院应当建立与实施双向转诊制度、联络会诊制度及相关服务流程。

  (五)根据《统计法》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报送工作,数据真实可靠。

  四、应急管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服从指挥,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的心理援助、心理干预等任务。

  (二)加强领导,成立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建立并不断完善医院应急管理机制。

  (三)明确医院需要应对的主要突发事件策略,建立医院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四)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应急素质和医院的整体应急能力。

  (五)合理进行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

  五、临床精神医学教育

  (一)教学师资、设备设施符合医学院校教育的要求。

  (二)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精神医学教学任务。

  (三)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下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任务。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五)指导和培训综合医院医师及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识别常见精神疾病、提高基本精神卫生服务水平,推广适宜卫生技术。

  六、科研及其成果

  (一)有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并提供适当的经费、条件与设施。

  (二)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获得院内外经费,开展临床与基础相结合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成效。

  (三)医院有将研究成果转化实践应用的激励政策,并取得成效。

  (四)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要求开展临床试验。

第二章 医院服务


  一、预约诊疗服务

  (一)实施多种形式的预约诊疗与分时段服务,对门诊和出院复诊患者实行中长期预约。

  (二)有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有操作流程,逐步提高患者预约就诊比例。

  (三)建立与挂钩合作或双向转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预约转诊服务。

  二、门诊流程管理

  (一)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流程。

  (二)公开门诊服务信息,确保按时开诊,遇有医务人员门诊时间变更应当提前告知患者或家属(监护人)。提供咨询服务,帮助患者有效就诊。

  (三)根据门诊就诊患者流量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门诊和辅助科室之间协调配合。

  (四)建立精神科亚专科门诊及分诊制度,对门诊疑难患者有开展多个亚专科综合门诊的制度与流程。

  (五)有改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支持医务人员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三、急诊绿色通道管理

  (一)急诊科设置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要求。人力资源、设备、设施配备满足急诊绿色通道要求,实行7×24小时服务。

  (二)加强急诊检诊、分诊,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三)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预案,制定大规模抢救工作流程,保障绿色通道畅通。

  四、住院、转诊服务流程管理

  (一)依据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患者入院、出院、转诊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改进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二)为急诊患者入院制定合理、便捷的收入院制度与程序。危重患者应当先抢救并及时办理入院手续。

  (三)加强转诊患者的交接管理,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

  (四)加强出院患者及其家属(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随访预约管理,提高患者和家属(监护人)健康知识水平以及出院后医疗、护理及康复措施的知晓度。

  五、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一)有各类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和相应保障措施,严格服务收费管理,减少患者医药费用预付,方便患者就医。

  (二)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项目。

  (三)保障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加人员的权益,强化参保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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