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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医院有相关制度尊重患者自主权和选择权、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监护人)充分了解其权利。 (二)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说明病情及治疗方式、特殊治疗及处置,并获得其同意,说明内容应当有记录并有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签字。 (三)对医护人员进行精神疾病诊断和出入院程序、约束隔离等非自愿措施以及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培训,工作人员严格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四)明确规定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入院后的诊断复核程序,保障患者能获得适宜的治疗和安全保护,并有治疗经过的记录。 (五)采取有效的住院环境改善与风险控制策略,减少住院期间约束和隔离等措施的使用率。 (六)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审核管理程序,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书面同意。 (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八)医院伦理委员会有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相关的各项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七、投诉管理 (一)贯彻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接受、处理患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投诉,及时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二)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同时公布上级部门投诉电话。建立健全投诉档案,规范投诉处理程序。 (三)根据患方和有关方面的投诉,持续改进医疗服务。 (四)对全体员工进行纠纷防范及处理的专门培训。 八、就诊环境管理 (一)为患者提供就诊接待、引导、咨询服务。 (二)急诊与门诊候诊区、医技部门、住院病区等均有明显、易懂的标识。 (三)就诊、住院的环境清洁、舒适、安全。 (四)有保护患者的隐私设施和管理措施。 (五)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标准(试行)》及《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六)落实创建“平安医院”有措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执业环境有成效。 第三章 医患安全 一、确立查对制度,识别患者身份 (一)对就诊患者施行唯一标识(如:医保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编号、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等)管理。 (二)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2项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三)实施有创诊疗活动和精神科特殊诊疗活动(如: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等)前,管床医师必须亲自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知情同意。 (四)完善关键流程(门急诊、病房、辅助检查和治疗部门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建全转送交接登记制度。 (五)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重点是无抽搐电休克治疗、急诊室、一级病室等部门,以及痴呆、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的患者等;对传染病、药物过敏、有防出走/藏药/跌倒等要求的特殊患者有识别标志(腕带与床头卡),并在患者一览表中有明显标识。 二、确立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 (一)在住院患者的常规诊疗活动中,应当以书面方式下达医嘱。 (二)在实施紧急抢救需要下达临时医嘱时,应严格按照临时医嘱制度执行。必要时可口头下达临时医嘱;护理人员应当对口头临时医嘱完整重述确认,在执行时双人核查;事后及时补记。 (三)接获非书面的患者“危急值”或其他重要的检查(验)结果时,接获者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识别信息、检查(验)结果和报告者的姓名与电话,复述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供医师使用。 三、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手卫生规范,正确配置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执行手卫生提供必需的保障与有效的监管措施。 (二)医护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循手卫生相关要求(手清洁、手消毒、实施必要手术前的外科洗手操作规程等)。 四、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一)高浓度电解质、易混淆(听似、看似)药品有严格的贮存与使用要求;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