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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管发[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2-09
【实施时间】 201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病等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能够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加强诊疗质量全程监控管理,定期评价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七、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合理配置急诊资源,人力配备经过专业培训、胜任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符合《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基本要求。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与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救转接服务制度。

  (三)加强急诊检诊、分诊,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

  (四)建立精神药物中毒、严重暴力攻击和自杀自伤等重点病种的急诊服务流程与操作规范,“绿色通道”畅通,需紧急抢救的危重患者可先抢救后付费,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

  (五)开展精神科急救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实行合格上岗制度。

  (六)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能用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来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管理与定期评价,促进持续改进。

  八、儿少精神科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师、护理人员、心理和社会工作者等,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诊断的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同质化服务。

  (二)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住院诊疗(检查、药物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计划或方案的适宜性,并记入病历。

  (三)根据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儿少精神科临床诊疗规范指导诊疗活动,规范地评估风险和疗效,与患儿监护人密切沟通。规范书写医疗文件。

  (四)创建符合儿少心理特点的诊疗环境、设施,建设规范的儿少病房、活动室、抢救室,合理配置设备设施,培训相关人员。

  (五)用制度与程序管理院内、院外会诊,明确院内会诊任务,对急重症、疑难和合并有躯体疾病的患者实施多学科联合诊疗活动,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六)根据患儿病情及出院前状况,制定出院后持续服务计划、提供规范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并与后续服务机构(如:下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康复机构等)建立联系及合作关系,落实持续服务计划。

  (七)出院时如果有多种抗精神病药物联合使用,应当有适当的指征和评估记录。

  (八)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能够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加强诊疗质量全程监控管理,定期评价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九、老年精神科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师、护士、辅助护理人员等,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诊断的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同质化服务。

  (二)由高级职称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住院诊疗(检查、药物治疗、心理行为治疗等)计划或方案的适宜性,并记入病历。

  (三)根据现有医疗资源,按照老年精神科临床诊疗规范指导诊疗活动,规范地评估风险和疗效,规范书写医疗文件。

  (四)创建符合老年精神病患者生理和心理特点的诊疗环境、设施,建设规范的老年病房、活动室、抢救室。

  (五)合理配置抢救设备。有创诊疗操作符合手术诊疗管理规定。可完成心肺复苏、腰穿等技术操作。培训相关人员。

  (六)用制度与程序管理院内、院外会诊,对急重症、疑难和合并有躯体疾病的患者实施多学科联合诊疗活动;有常见并发症的预防规范与风险防范程序及相关培训教育。

  (七)根据患者病情及出院前状况,制定出院后持续服务计划、提供规范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并与后续服务机构(如:下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康复机构等)建立联系及合作关系,落实持续服务计划。

  (八)出院时如果有多种抗精神病药物联合使用,应当有适当的指征和评估记录。

  (九)科主任、护士长与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能够用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诊疗规范与质量安全指标,加强诊疗质量全程监控管理,定期评价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十、临床心理学(包括开放病区)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对医师、心理治疗师、护理人员和心理测量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技术能力准入管理;科室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配置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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