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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接上页]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它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三) 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 0.60%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1.10%

  其它车辆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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