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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1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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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其它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拖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拖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其它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损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总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零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二)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三)基本险中的免赔条件适用于本附加险。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新车特约条款a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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