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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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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教练车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对于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时,发生对应投保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油污污染责任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 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 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出境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它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它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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