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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它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它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十一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3%,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二) 被保险拖拉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十三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第十四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收割机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