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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特种车保险批单 01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它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02 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 本保险合同其它内容不变。 附加保险费: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标准保险费的10%计收。 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对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给予保险费优惠。 附加本特约条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累计增加免赔率不超过25%。 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特别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通过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发生故障,造成桥梁、隧道等约定区域通行障碍的,对被保险人为清除通行障碍而发生的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清障费是指清除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路面障碍物(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自身)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拖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拖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吊车费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租用吊车将被保险机动车移离事故现场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 (二) 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区域以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