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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接上页]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它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 被保险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七)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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