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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5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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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障费、拖车费、吊车费以外的费用;

  (四)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五)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或费用;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或10000元,保险金额和约定区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特约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

  


  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被保险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三)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四)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五) 被保险机动车失踪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损失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盗抢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在停放过程中,由于疏忽未关上门窗或由于门窗被损坏而导致的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的损失,经公安机关证实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厂时车内原有配置以外加装的零部件所发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保险人在本特约条款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按1万元、2万元、5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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