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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9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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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车损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造成停驶,因停驶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车辆修复时间内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次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  赔偿天数及费用金额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赔偿停驶损失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请求,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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