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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它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家庭自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 非营业用汽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在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机动车盗抢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盗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它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