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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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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它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精神损害赔偿;

  (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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