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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它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五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