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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它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污损或状况恶化。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特种车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十二) 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十三) 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