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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七) 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八)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 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七)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八)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1%;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5%;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家庭自用 非营业 营业 特种车 出租 其它 9座以下客车 0.60% 0.60% 1.10% 0.90% / 10座以上客车 0.90% 0.90% 1.10% 0.90% / 微型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 /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 1.10% 1.40% 1.40% / 矿山专用车 / / / / 1.10% 其它车辆 / 0.90% 1.10% 0.90% 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