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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以及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担保或者其他保证;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9.16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除适用本规则9.15 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9.17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9.18 上市公司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规则9.1 条所述交易事项,且未曾按本规则9.15 条的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标的交付状态等情况的,应当比照9.15 条的要求进行全面披露。 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进行披露。必要时,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章 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