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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11.3.2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1.3.1 条第(二)项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值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虽为正值,但低于或者等于0.04 元; 11.3.3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分别对前三季度和全年盈亏情况进行预告。 11.3.4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1.3.5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者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6 上市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11.3.7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8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11.3.9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有关说明; (三)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3.10 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四节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4.1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11.4.2 上市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4.3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11.4.4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 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