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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复牌;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经本所同意实施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之日停牌一天后复牌。

  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的裁定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4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12.15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13.1.12 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重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6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 万元时,在公司发布相关公告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其交易;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赎回期间停止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况。

  12.17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十三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3.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三)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五)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因本规则12.4 条或者12.6 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

  (七)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因本规则12.11 条或者12.12 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九)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上市条件的;

  (十)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暂停上市风险的,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暂停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

  (一)公司连续两年亏损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时;

  (三)公司知悉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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