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接上页]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1.11.7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1.11.8上市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11.11.9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11.11.10上市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 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后复牌。

  12.3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6.16 条所述情形,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将于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12.5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披露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前款和本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与复牌。

  12.6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本所于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后复牌。

  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经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之日起停牌。

  12.7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8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符合本规则等有关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 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9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0 上市公司因故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息来源时,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前述情况消除后复牌。

  12.11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将于上述交易日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