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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须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时; (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其后首个半年度报告时; (六)因本规则12.4 条或者12.6 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七)未能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 (八)公司因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在其后首个交易日; (九)知悉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 (十)预计可能出现本规则13.1.1 条所述情形之一时;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 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13.1.3 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暂停上市的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董事会关于消除暂停上市风险的意见及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4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1.5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六)项情形的,本所自四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6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7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六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8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1.1 条第(九)、(十)项情形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3.1.9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1.10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1.11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提示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恢复上市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3.1.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本规则13.1.1 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3.1.13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3.2.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