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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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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6.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6.6 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16.7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1.5 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七章 释义


  17.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指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十)股东人数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股东人数少于200 人。

  (十一)公司承诺: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提出的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股东承诺:指上市公司股东在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承诺函等文件中就重要事项向上市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出的保证和提出的相关解决措施。

  (十三)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十四)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十五)每股收益: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十六)净资产收益率: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

  (十七)证券服务机构: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

  (十八)破产程序:指《企业破产法》所规范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十九)管理人管理模式:指经法院裁定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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