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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十、本人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署): 日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作出。 见证律师: 日期: 说明: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必须向本所呈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人士,均必须填写第一部分声明和第二部分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按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规定的格式填写。 2.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分别向本所呈报《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3.填写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声明及承诺书》中所有问题。若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写声明部分,或者没有填写承诺部分,或者没有遵守承诺,则属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有权根据本规则予以相应处分。 4.因声明事项发生变化需要按照本规则向本所报送最新资料的,应当同时报送更新后的《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 5.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报送本所的《声明及承诺书》电子文件与相关人员(或者单位)亲自签署(盖章)的书面文件一致。 6.若所附格式文件不够填写,可以另书并请装订在后。 7.若对填写事项有疑问,请咨询本所或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