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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中期每股收益; (八)有关咨询办法。 11.4.5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 第五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11.5.1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在特殊情况下,本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11.5.2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函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如有);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文件。 11.5.3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5.4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11.5.5 上市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 回购股份 11.6.1 本节适用于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回购。因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等而进行的回购,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1.6.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11.6.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予以公告。 11.6.4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11.6.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上述回购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本规则11.6.2 条规定的回购股份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三)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