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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2-04-20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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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本规则5.1.1 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条件为在本所上市的必要条件,本所并不保证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时,其上市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本所同意。

  5.1.9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审核同意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上市保荐书。上述文件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5.1.10 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者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第二节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5.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涉及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公告。

  5.2.3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2.4上市公司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 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2.5上市公司申请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申请新股上市的,还应当编制股份变动报告书。

  5.2.6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或者财务顾问协议;

  (三)上市保荐书或者财务顾问报告;

  (四)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股份变动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保荐协议和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募集说明书);

  (八)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8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应当在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

  (一)上市公告书;

  (二)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5.3.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配售结果的公告;

  (三)配售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有关向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3.2 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配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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