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三)因本规则13.1.1 条第(九)项情形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六)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十七)公司股票连续120 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因本所对新股交易采取特别交易或者停牌制度所导致的除外); (十八)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十九)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二十一)公司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二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终止上市风险的,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直至终止上市风险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一)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二)、(四)、(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时;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净资产为负的,在知悉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净资产为负时;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两次,第二次被公开谴责时; (四)知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导致解散的情形时; (五)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时; (六)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四)或者第(十五)项情形时; (七)预计出现本规则13.3.1 条所述情形之一时;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时点。本所可以视情况调整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率。 13.3.3上市公司出现股票连续90 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75 万股的,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起算时点起连续120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高于100 万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4上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情形消除或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5 上市公司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时间、影响因素等; (三)董事会关于消除终止上市风险的意见及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3.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五)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3.3.7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8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一)、(五)、(八)、(十)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或者本所限定的披露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9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二)、(四)、(六)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或者经追溯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0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三)、(七)、(九)、(十一)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1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二)项情形的,本所在公司应当提交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或者在暂停上市六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2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三)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