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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规则9.15 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10.2.10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9.1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标准的,适用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 已按照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规则10.1.1 条第(二)至第(五)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规则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10.2.3 条、10.2.4 条或者10.2.6 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0.2.13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规则10.2.12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10.2.14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10.2.15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10.2.6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