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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七)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6 被法院裁定和解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如下内容: (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债权期限内每月末披露一次); (二)公司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的时间及草案主要内容; (三)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法院认可情况; (四)与和解有关的行政许可批准情况; (五)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原因及时间; (六)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原因及时间;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7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就所涉事项披露以下情况: (一)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的重大进展情况; (二)因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法院经管理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请求,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的有关情况; (三)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11.10.8 上市公司披露上述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事项时,应当按照披露事项所涉情形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管理人说明文件; (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四)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 (五)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涉及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七)董事会决议; (八)股东大会决议; (九)债权人会议决议;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门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10.9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本所的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报送并对外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1.10.10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第十三章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的,本所按照该章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1.10.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11.10.12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则和本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10.13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上市公司,其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公司分立、收购本公司股份等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表决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节 其他 11.11.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本所备案,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11.11.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八)全部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