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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取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对股东预受及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等事项作出说明。 11.6.7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五)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11.6.8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三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11.6.9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差异作出解释说明。 第七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7.1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7.2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11.7.3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11.7.4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11.7.5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影响。 11.7.6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影响。 11.7.7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11.7.8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