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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3.13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四)项情形的,本所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4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情形的,应当在事实发生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之日起停牌,本所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5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十九)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知悉解散条件成立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6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二十)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7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二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者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回购或者收购,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的申请。 本所在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8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3.3.1 条第(二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3.3.1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自本所要求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本所将不再接受新增材料。 13.3.20本所在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3.20上市公司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前,应当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聘请其作为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截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公司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并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3.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 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 (四)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3.23 上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自本所作出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提出复核申请且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维持终止上市决定的,自上诉复核委员会作出该决定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 13.3.24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并不再在创业板行情中揭示。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 13.3.25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整理期的前二十五个交易日内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3.3.26 退市整理期届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13.3.2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