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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26号)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厦门与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的请示》 (富财保发〔2010〕9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以下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一)主险条款及编号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b18h01z01110104;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b18h01z02110104;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b18h01z03110104;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b18h01z04110104;

  

  5、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b18h01z05110104;

  

  6、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b18h01z06110104;

  

  7、特种车保险条款:b18h01z07110104;

  

  8、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b18h01z08110104;

  

  9、机动车提车保险条款:b18h01z09110104。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b18h01f01110104;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b18g01f02110104;

  

  3、自燃损失险条款:b18g01f03110104;

  

  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b18h01f04110104;

  

  5、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b18h01f05110104;

  

  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b18g01f06110104;

  

  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b18g01f07110104;

  

  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b18g01f08110104;

  

  9、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09110104;

  

  1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10110104;

  

  1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11110104;

  

  1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b18g01f12110104;

  

  13、附加换件特约条款:b18g01f13110104;

  

  1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b18g01f14110104;

  

  15、新车特约条款a:b18g01f15110104;

  

  16、新车特约条款b:b18g01f16110104;

  

  17、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b18g01f17110104;

  

  1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b18g01f18110104;

  

  19、教练车特约条款:b18g01f19110104;

  

  20、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b18g01f20110104;

  

  21、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b18g01f21110104;

  

  2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b18g01f22110104;

  

  2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b18h01f23110104;

  

  24、特种车保险批单0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b18g01f24110104;

  

  25、特种车保险批单02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b18g01f25110104;

  

  26、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b18g01f26110104;

  

  27、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b18g01f27110104;

  

  28、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b18g01f28110104;

  

  29、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b18g01f29110104;

  

  30、车内附属装置单独被盗损失特约条款:b18g01f30110104;

  

  31、法律费用特约条款:b18g01f31110104;

  

  32、紧急救助特约条款:b18g01f32110104。

  

  你公司应在保单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福建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它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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