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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两家中国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美国公司
  
  AK钢铁有限公司 (AK Stee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并说明了各型号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按照公司报告的型号分型号计算了倾销幅度。初步裁定公布后,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各型号产品的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生产流程和用途本质上是相同的,因而不应划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在物理特性、用途等方面的差异足以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按照公司报告的型号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分型号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个别型号在美国国内无同类产品的销售;其余型号的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并据此对调查期内美国国内销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依照上述审查结果并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对于有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提出其在原始答卷中漏报了部分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交易并补充提交了相关交易的具体材料。经过调查核实,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对原始答卷的修正,并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第二种销售渠道中,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核实了上述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方法,即对于通过第一种渠道进行的出口销售,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渠道进行的出口销售,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关于提前付款折扣、回扣、信用费用、退款和赔偿等项目的调整主张进行了核实,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关于包装费用,经实地核查核实,该公司出口与内销产品的包装均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并无区别,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包装费用调整的主张。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根据估算的售后服务总费用填报了分摊至每笔交易的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并非与调查期内交易直接相关,同时也不区分市场。该公司无法证明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主张。对于该公司运输产品至加工厂进行切割的费用调整及此部分运费的调整,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支付给加工厂的加工费及运费的调整。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了解到该公司出售或者回收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并将所得收益冲抵全部产品的生产成本。基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废料的损耗并不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决定不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废料损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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