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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0份,分别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2份;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递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 应调查机关要求,2009年9月16日,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和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补充证据材料5份。 5.发放和收回补充问题单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9年9月14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已递交本案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国内进口商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补充问题单》。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了五家企业提交的问题单答卷,这些企业分别为: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进口商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09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取向电工钢产业反倾销反补贴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2日发出《关于召开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90号)。2009年6月30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国内产业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瑞士出口商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以下简称《立案评论意见》)。 2009年9月16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立案评论意见的评论》)。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265号)。2009年9月调查机关赴本案申请人之一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提交的《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实地核查后提交材料》。 9.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该案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