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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专向性的认定在初裁中,鉴于相关美国法律强调在政府购买货物时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尤为关注钢铁及其制成品),并明确规定了在机场和公路等公共工程中必须使用美国产钢铁及其制成品。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认定政府购买货物项目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对于上述专向性的认定, 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重申了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的观点,即购买项目集中于政府对建筑服务的采购,不涉及《反补贴条例》第三条所指的财政资助,因为政府财政资助仅指政府购买货物,不包括采购建筑服务。没有财政资助,也就没有补贴。“因此这些项目不能被视为具有专向性”。调查机关认为,该评论是建立在否定该项目(尤其是对建筑服务的采购)存在财政资助的判断上。鉴于调查机关已在财政资助的认定部分有相应的分析论证,在此不再赘述。
  
  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还认为,“商务部以其部分法案提到了钢铁产品为由而认定所有政府购买项目具有专向性,也是明显错误的,因为这样做将所有项目混为一谈,所得出的专向性也仅指向政府工程承包商,而非AK钢铁本身。”关于专向性是指向工程承包商还是钢铁制造商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首先,专向性是和补贴项目相联系的,在政府购买货物这一项目中,相关法案指令承包商购买美国钢铁,这是承包商承接政府工程所必须承担的义务,但承包商购买的是生产商的钢铁,如果其中存在可能的溢价,那么受益者是生产商本身,而非工程承包商,因为本项目存在的利益是通过高于市场价格的购买来实现的,卖方获益理所当然;其次,从美相关法案中关于购买本国钢铁条款的立法目的看,一个合乎情理的解释是这些规定是为了支持美国的钢铁产业,而绝非支持工程承包商。因此,AK钢铁有限公司关于专向性仅指向政府工程承包商的主张不能成立。
  
  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确认在初裁中所认定的该项目存在专向性的事实未发生改变,因此决定在终裁维持初裁的认定,即: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美国的相关法律关于政府购买美国产钢铁及制成品的规定作为财政资助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关于该项目是否使用以及是否使得相关企业或产业受益等问题作出过如下认定:
  
  其一,即使在供应合同中美国政府没有购买过被调查产品以及其他钢铁产品,也不能证明该项目没有被使用,因为政府购买货物中除了供应合同外,还包括施工合同,而美国政府没有证明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也未采购过美国钢铁。
  
  其二,即使政府购买是在竞争招标基础上进行的,该价款也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状况。原因在于投标产品的范围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只是美国产品之间的竞争,虽然可能包含一部分根据国际协定(如WTO《政府采购协定》)可以参与美国政府采购的外国产品,但美国在地方层面仍有十余个州对建筑用钢(包括关于分包合同的要求)等产品的采购排除了WTO《政府采购协定》成员,即在这些州(包括宾夕法尼亚)只能使用美国钢铁。
  
  在实地核查中,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有关官员向核查小组检索了联邦政府机构采购机会的网站(FedBizOpps)等相关网站,证明没有对钢铁产品的购买,也证明应诉企业未在已购买产品的厂商名单中,但同时该官员也向核查小组确认:这些网站的检索,只能反映直接购买的情况,而无法显示施工合同的承包商购买产品的情况。据此,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仍无法证明施工合同的承包商也未采购过美国钢铁。此外,调查机关还注意到,即使美国政府所检索的这些网站中没有应诉公司的名称,但并不能证明该公司就一定未参与过政府购买,施工合同承包商的采购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某一应诉企业时,发现反映其经营状况的年报明确表述其产品存在政府购买。鉴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不接受美国政府关于该项目未被使用的主张。
  
  美国政府在初裁评论中认为,“商务部关于通过竞争性投标获得的价格未反映真实的市场环境结论未经任何实际的分析,该结论因为其既无明确的凭证记录作为基础,也未考虑到如果有足够的投标者,政府支付的价格将被压低到投标者最低的生产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最低标价即成为市场价格。”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认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溢价购买的情况下,商务部简单地将排除某些外国产品认定等同于美国政府或政府承包商必然溢价购买。”调查机关在继续调查中发现,被排除的外国产品的进口量通常已经占到美国国内钢铁总消费量的15%,也许这个比例不够显著,但是如果考虑到这部分的外国产品的价格可能相对更低,竞争性招标却将这些价格相对较低的外国产品排除在外,因此该竞争性招标已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竞争情况。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曾提出这样的数据,并主张:“在计算美国或国外钢铁产品差价时,应该将北美价格与国外或非北美价格(如亚洲和欧洲价格)进行比较。这样计算才能反映北美钢铁与来自其它市场中钢铁之间的价格差异。将北美价格从全球价格中移除,所计算的美国和国外钢铁产品的价格差异更为准确,为11.02%。”调查机关认为,从其主张至少可以确认美国的钢铁价格(因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存在,可以认为北美的价格代表美国的价格)比其他非北美的钢铁价格高10%以上。调查机关认为,通过排除价格较低的投标产品而获得的招标价格,并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价格。竞争性招标却将这些价格相对较低的外国产品排除在外,因此该竞争性招标已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竞争情况。此外,在实地核查中,核查小组在联邦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其工程中符合例外条件而可以使用外国产品的比例不到1%,而在宾夕法尼亚州核查小组了解到该州的基础建设必须要用美国产的钢材。鉴于上述事实,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不接受美国政府和有关利害关系方关于通过招标进行的政府购买获得的是市场价格,从而本项目不存在利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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