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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2009年7月20日,申请人就该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一些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2009年8月4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8月13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该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包含了《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2009年8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在2009年6月1日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对申请人主张的一些新增指控项目进行调查。
  
  2009年8月26日,调查机关就新增补贴项目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发出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09年9月21日和9月23日,调查机关分别收到两家应诉公司和美国政府的答卷。
  
  (4)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答卷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答卷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发放了数次补充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和美国政府的部分补充答卷。由于美国政府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第二次补充答卷部分内容和第三次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将在本案中不考虑美国政府超过期限递交的该部分信息,此情况已及时函告美国驻华大使馆。
  
  (5)听取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及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本案申请人之一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了解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线,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国内销售和下游用户等情况。
  
  (6)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2009年6月24日申请人就本案中涉及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提出了评论意见,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钢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即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此外,2009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美国政府答卷提出评论意见,10月12日和22日申请人分别就两家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将申请人的上述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予以考虑。
  
  2009年6月22日美国政府就本案立案调查提交书面评论意见,对申请书中的保密信息进行评论。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申请人之后补充提供了相关信息。
  
  2009年8月17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磋商的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8月19日发布的公告中对其部分评论意见予以采纳。
  
  3.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
  
  4.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补贴和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和提交答卷的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从价补贴率计算的书面评论意见。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4日至2月4日分别对美国商务部、能源部、财政部、联邦储备局等十二个美国联邦政府部门、俄亥俄州政府、宾夕法尼亚州政府、肯塔基州政府和印第安纳州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及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美国政府的相关官员和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美国政府相关补贴项目的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各公司的整体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补贴项目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对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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