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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费、信用费用、退款和赔偿等项目的调整。
  
  初裁中,调查机关依据调查期内该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利润情况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初裁后的评论中,该公司主张佣金只是生产商与贸易商之间内部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不是对外发生的实际费用,不应进行调整。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关联贸易公司的职能及佣金的确定方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与关联贸易商之间的佣金是参照非关联公司间交易的佣金标准确定的,不是简单的利润分配形式,佣金的存在足以影响价格的可比性,因此决定在终裁时依照公司填报的调查期佣金支付情况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包装费用,经实地核查核实,该公司出口与内销产品的包装均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并无区别,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包装费用调整的主张。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该公司根据估算的售后服务总费用填报了分摊至每笔交易的售后服务费用,该费用并非与调查期内交易直接相关,同时也不区分市场。该公司无法证明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售后服务费用调整的主张。
  
  关于该公司直接对中国出口交易的内陆运费,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运费。对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交易的内陆运费,由于该公司无法将其对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与关联贸易商对中国的销售相对应,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方法,使用公司所提供的从工厂至港口的加权平均费率计算内陆运费。
  
  关于该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所填报的CFR条件交易下的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收集的证据证实此部分保险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的调整主张。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该公司答卷中称其在美国国内销售的产品与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并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相似性的主张。由于该公司在销售部分填报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与在产品描述部分填报的型号划分方法不一致,初裁中,调查机关要求其按照产品描述部分的型号划分方法重新填报了销售情况,并根据此型号划分方法分型号计算倾销幅度。通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销售的情况。
  
  调查机关分型号计算了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该公司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的数量占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全部为非关联交易,调查机关认定其交易价格属于正常贸易过程。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根据公司所报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美国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这部分交易。
  
  经过进一步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并在实地核查中对公司提交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实。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直接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非关联客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该公司关于包装费用、内陆运费、担保费用等项目的调整主张,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公司的上述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未填报正常价值的信用费用调整,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根据该公司所报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调查机关未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就此项目的评论意见,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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