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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政府对于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意见陈述。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材料。 (二)关于信息披露评论意见有关事项 2010年3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美国阿勒格尼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和《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本案申请人对以上评论意见提交了评论。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和美国政府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1.《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 (1)美国政府提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说法带有误导性并不够准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两者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结论与事实基本相符。美国政府强调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2009年1季度比2006年上升,但是美国政府却没有提到进口价格2009年1季度比2008年下降这一事实。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关于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的调查结论是在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分别进行同比分析后得出的。2006年至2009年1季度,两者均呈现先升后降,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美国政府有选择的对2009年1季度的季度数据与2006年的年度数据进行比较,以得出调查结论缺乏依据的说法,缺乏客观性。基于对美国政府意见的考虑,调查机关进一步明确了关于价格变化趋势的描述。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2)美国政府提出:关于国内产品不断调低价格的结论缺乏充分证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分析,国内价格出现下降,国内产业不能获得确定的价格水平。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基于对美国政府意见的考虑,调查机关对相关表述内容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3)美国政府提出:“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采取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的结论存在误导性,是基于申请人提交的俄罗斯生产商定价策略的证据,无法证明美国产品实际价格低于国内产品。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两者价格的高低并不妨碍调查机关根据事实作出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根据本案累积评估结论,有关证据证明,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采取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定价策略。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4)美国政府提出:调查机关没有对实际价格进行任何对比。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压低和抑制。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裁决有关内容已对价格进行了对比分析。关于被调查产品低价销售的行为已作论述。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5)美国政府提出:被调查产品在2008年以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的现象没有持续到2009年1季度。2009年1季度,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国内销售收入、人均工资和利润率的下滑却出现在2009年1季度。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在整个调查期内某个阶段下降幅度的对比不起决定性作用。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并未得出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结论。经调查,2008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以及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6)美国政府提出:调查机关没有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是否存在明显的降价现象,缺乏与实际销售价格有关的任何论证依据。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美国政府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提出:调查机关根据调查所获得的事实,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并得出被调查产品低价进口的结论。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已对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作出详细分析。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