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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制。 3.《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 (1)俄方提出: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产品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不同,不符合累积评估的适用标准。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指出,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具有可替代性,俄方“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不同的角度而言,本案不应使用累积评估”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机关在裁决中已对俄方以上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具体参见裁决相关内容。 (2)俄方提出:俄罗斯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对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有益补充,并未挤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中国国内产业各项数据良好,而且中国国内市场价格出现垄断性增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指控不成立。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人对俄方对信息披露的评论的评论》指出,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激增,对国内产业价格、库存等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再次提出,被调查产品采取低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销售的定价策略,同时进口量大幅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国内销售价格受到抑制,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价格先升后降,所占国内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等指标影响较大。特别是2008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增以及2009年1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对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严重的压低和抑制。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九、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如下: 美国公司 1 AK钢铁有限公司 7.8% (AK Steel Corporation) 2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 19.9%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64.8% 俄罗斯公司 1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 6.3% (OJSC “Novolipetsk Steel” (NLMK)) 2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6.3% (VIZ-Stal LTD)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24% 各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 AK钢铁有限公司 11.7% (AK Steel Corporation) 2 阿勒格尼技术公司12% (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4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