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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和终裁前评论中都认为,调查机关不应对《2009年美国振兴和再投资法案》进行调查,申请人没有把该法案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来指控。关于在政府购买货物项目下调查该法案的原因,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调查机关重申,调查机关曾在调查问卷中要求美国政府提供在调查期内或之后实施的与政府购买货物项目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全文。《2009年美国振兴和再投资法案》于2009年2月17日经美国总统签署生效,无疑应包含在本次调查之中,因此在政府购买货物项下对其进行调查是适当的。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还认为,依据国际法中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某一事项的特殊规定应较一般规定优先适用。在本案中,WTO《政府采购协议》专门针对政府采购,因而其效力高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因此,中国政府的任何对美国歧视性采购做法的异议都应当在WTO《政府采购协议》下寻求救济,而非依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政府在初裁评论中也将本项目称为“政府采购”。在此,调查机关重申,本调查项目的名称是“政府购买货物”而非政府采购,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有权对出口国政府通过购买货物的形式而提供补贴进行调查。 财政资助的认定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美国政府的答卷,在本项目下将政府购买分为两种,即供应合同和施工合同。 对于供应合同所产生的美国政府的购买行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关于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认定其为财政资助。美国政府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对此未发表评论意见。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认为,申请人的指控集中在公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上,“为此进行的任何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都属于中国法律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基础设施的例外性规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财政资助包括:“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调查机关认为,此规定清楚的表明,对于一般基础设施例外,仅限于政府提供货物和服务,而非政府购买货物。鉴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中关于供应合同所产生的美国政府的购买行为属于财政资助的认定。 美国政府主张,施工合同涉及对服务的采购,并不构成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财政资助”,进而不构成“补贴”。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在本案中无需讨论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服务合同,而考虑的是因施工合同产生的政府购买行为。其次,美国政府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货物项目相关法案时,也是将施工合同和服务合同分类别统计的,并没有把施工合同视为服务合同范畴。这一点在美国政府答卷和实地核查中都得到了证实。对于施工合同所产生的政府购买行为,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得出的结论是,“在此情况下,即使购买者不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但通过法律关于必须购买美国钢铁产品的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政府指示私营机构履行政府购买货物职能。并且,相应的政府机构也被要求确保承包商购买美国钢铁得到实施。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予以处罚。” 即,美国政府在施工合同中的购行为属于财政资助。 在初裁后的继续调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初裁所认定的美国政府在通过法律对私营机构行使职权从而构成了对私营企业的“指令”这个事实未发生改变并且得到确认。比如,在实地核查中,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官员和高速公路管理局官员均表示,工程承包商在遵循相关技术标准的同时,必须遵循购买美国货法案等联邦法律,如果相关承包商违反购买美国货法案等法律,一旦发现,将被列入黑名单,将不许参与有关资助项目;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官员还表示,该黑名单是公开的,可以进行查询以便确认某承包商是否在黑名单中。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构成财政资助,如果出口国(地区)政府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包括政府购买货物在内的上述职能,则也构成财政资助。因此,在本项目中,美国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来指令承包商(私营机构)履行购买钢铁产品的职能,构成财政资助。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关于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美国政府的购买行为属于财政资助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