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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9日收到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就被调查产品反补贴核查若干事项的评论意见。对于所递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0年3月15日向美国政府和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提交了评论意见,AK钢铁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评论意见。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评论意见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适当的延期。美国政府于2010年3月30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5)终裁前意见陈述会 2010年3月15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出举行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听证会的书面申请。调查机关没有接受美国政府的该项申请。其理由为:第一、调查机关在本案中,多次就调查程序和调查时间安排提醒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在熟知调查进程的情况下,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召开听证会的申请;第二、本案终裁在即,关于终裁决定的依据的基本事实已经向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披露,调查机关在程序上无法在合理时间内举行听证会。 为了进一步给予美国政府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调查机关于2010年3月29日安排见面会,专门听取美国政府关于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的意见陈述。在会上,美国政府代表就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调查中美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发表了评论意见并递交了书面材料。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1号)和《关于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152号)。2009年6月2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 调查机关共收到7份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5份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两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两家俄罗斯生产商--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家瑞士出口商(代理俄罗斯生产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诺维克斯贸易(瑞士)有限公司;两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有:美国政府;两家美国生产商--AK钢铁有限公司、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两家国内进口商--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其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 (商调查函[2009]188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3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和国内进口商发放了《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