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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内陆保险费,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填报了错误的保险费率。终裁中,调查机关对该保险费率进行了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数据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的调整主张,决定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上述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填报了出口交易的信用证费用,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部分费用的调整者主张。初裁时,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所报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了信用费用。初裁后,调查机关未 收到有关利害关系方就此项目的评论意见,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方法。 其他美国公司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使用应诉公司提交的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俄罗斯公司 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OJSC“Novolipetsk Steel” (NLMK))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 两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两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其对中国出口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和在俄罗斯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并提交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方法及各型号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决定接受两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并决定在终裁中分型号计算两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在俄罗斯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机关对两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的数量分型号进行了比较,大部分型号国内销售数量占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但两公司均有个别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低于5%。对于比例低于5%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为基础的结构价格确定该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两公司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个别型号在俄罗斯国内没有销售,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生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利润为基础的结构价格计算该型号的正常价值。 调查期内,两公司绝大部分国内销售是直接向非关联的经销商和最终用户进行的,只有个别交易销售给关联方,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全部非关联交易的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两公司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调查期内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填报的成本和相关费用数据,初裁后,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的问题发放了进一步的补充问卷,经过对答卷和各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的审查后,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两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关于费用和利润,在初裁中,由于一家公司报告的财务费用在不同表格之间不一致,调查机关对这些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调整,初裁后公司提交的补充答卷中针对这些不一致情况提交了补充材料,但这些材料仍然未能充分、完整的解释所有不一致的情况,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销售额比例重新分摊该公司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对于一家公司报告的个别费用没有进行解释和说明,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初裁后,公司补充答卷提交的证据仍然未能完全解释和说明此部分费用的性质。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对此进行的调整。经过对两公司的成本计算方法中的计算错误进行调整后,调查机关最终确定了两公司的费用和利润。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成本和费用数据对两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低于成本的销售量占全部俄罗斯国内同类产品销量的比例不足20%,调查机关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依据两公司全部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成本、费用和利润计算了两公司个别型号产品的结构价格,并根据此价格确定该型号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两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在调查期内,两公司均通过位于瑞士的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报告了瑞士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瑞士关联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两公司出口价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