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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还主张,美国近期的贷款利率要低得多,2002年AK钢铁有限公司为其发行票据支付的利率更适合作为本项目的基准利率。1997年美国的平均银行贷款优惠利率约高于2004年4个百分点,调查机关至少应据此调整初裁中使用的基准利率。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AK钢铁有限公司2002年票据的发行时间与本项目贷款的发放时间2004年更为接近。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使用AK钢铁有限公司主张的其2002年发行票据的利率7.75%作为确定本项目利益的基准利率,并使用AK钢铁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总销售额作为分母分摊利益。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最终裁定AK钢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0.047%。 印第安纳州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激励措施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通过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方式,放弃原本应征收的相关税收帮助AK钢铁有限公司偿还债券的激励措施,属于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并产生利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AK钢铁有限公司的主张,认定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放弃了原本应征收的税收帮助企业偿还债券的行为,属于为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财政资助。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初裁中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审查了AK钢铁有限公司缴付给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的财产缴税报告、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出具的财产税分配比例常规表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即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区委员会授权斯潘塞县再开发区以斯潘塞县的名义为AK钢铁有限公司发行了两份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作为AK钢铁有限公司在斯潘塞县建立罗克波特港经济开发区项目的激励措施。印第安纳州议会立法授权该债券以由AK钢铁有限公司在特殊税收分配区内未来应缴付的财产税构成的信托 财产为抵押并用以偿还债券,债券的收益主要由斯潘塞县再开发区用于AK钢铁罗克波特工厂经济开发区获得土地、地上厂址改善以及其他必要改善等。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一些事实情况,如土地权益转移、财产税作为信托财产等,调查机关注意到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把AK钢铁有限公司缴付的财产税转移支付给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券这一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在实质上是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放弃了AK钢铁有限公司本应缴付的财产税。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维持初裁中关于财政资助的认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构成了财政资助,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放弃了原本应征收的税收的行为属于为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了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印第安纳州通过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方式,放弃相关税收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的这一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AK钢铁有限公司在初裁评论中认为:“在法律上,印第安纳激励措施仅在印第安纳州适用,因此不会产生专向性;在事实上,印第安纳州允许任何县采取相同的经济发展税收豁免政策,激励措施针对所有位于该州的实体,各地区之间没有区别,因此没有专向性”。 调查机关就上述评论意见进行了继续调查,根据《印第安纳州行政法典》和《印第安纳州法典》的授权,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可以以吸引企业投资、扩大就业及促进经济发展再开发为目的对县辖区特殊分配区内所产生的财产税收入进行分配,并通过政府发行债券融资的方式,给符合新设生产设施、加大投资和雇佣新员工等条件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修建生产设施,使企业能够生产经营并有能力缴纳未来的财产税,再把这部分企业未来应缴的财产税挪用于偿还债券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在实地核查中,AK钢铁有限公司和印第安纳州政府的工作人员均表示,该刺激措施并无正式申请程序,只需AK钢铁有限公司与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委员会事前沟通表示希望在当地建厂并能够获得政府支持,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再开发委员会认为该项目符合新设生产设施、加大投资和雇佣新员工等鼓励建厂及促进就业的条件后,双方就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由双方通过磋商达成。因无正式申请程序,所以相关政府机构也不保留任何申请文件的记录,因此印第安纳政府仍然没有能力向调查机关提供关于认定申请资格方面的文件。此外,在调查期间也无任何其他申请人,而且斯潘塞县至今除AK钢铁有限公司外没有给任何其他公司发行过此类债券。但是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了解到在事实上,该项目不是任何企业都能够申请并获得的,只有像AK钢铁有限公司这样上市的钢铁类公司才能够得到印第安纳州政府的支持,才能获得承销商和投资人的青睐进而发行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