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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5月15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5月27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美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和俄罗斯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OJSC“Novolipetsk”Steel)、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诺维克斯(瑞士)有限公司(Novex Trading (Swiss) S.A.)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俄罗斯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诺维克斯(瑞士)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2009年8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了全部应诉公司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国内申请人的意见及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本案申请人之一的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了解申请人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被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线,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生产流程、原料投入、国内销售和下游用户等情况。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俄罗斯经济发展部就本案申请书的证据充分性、倾销幅度的估算等问题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将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
  
  3.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2009年第99号公告,公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被调查产品时,须依据初裁决定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4.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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