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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和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对这些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初裁后,调查机关针对俄罗斯应诉企业答卷中的问题进一步发放了补充问卷。俄罗斯应诉企业按期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此进行了审查,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1月4日至14日分别对美国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此外,核查小组还于2010年2月3日至7日对AK钢铁有限公司位于荷兰的关联贸易公司AK BV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地区)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大陆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 (3)价格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同时,调查机关也向美国驻华使馆和俄罗斯驻华使馆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补贴及补贴金额的调查 1. 立案通知 2009年6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2.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2)发放原始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出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参加应诉的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两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09年8月10日,两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2009年8月17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由于两家应诉公司没有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填写答卷,2009年8月26日,调查机关会见了两家应诉公司代表,就两家应诉公司递交的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向两家应诉公司分别发出书面信函,要求两家应诉公司根据信函中的要求重新填写答卷。美国驻华大使馆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见。2009年9月1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出第一次补充问卷,进一步要求美国政府重新填答补贴原始问卷中的整体性问题。2009年9月9日,两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重新递交了答卷。同日,美国政府就补贴原始问卷中的整体性问题重新递交了答卷。 (3)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的立案及初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