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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答卷以及实地核查的情况,调查机关有理由认为,印第安纳州政府提供激励措施并发行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该项目是否是一个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并足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在事实上,因该项目并没有一个正式、公开和标准的申请和批准程序,调查机关也无法获得任何证据材料以证明获得该激励措施的资格,如符合新设生产设施、加大投资和雇佣新员工等鼓励建厂及促进就业的条件或标准是客观的、中立的和公开的,可以自动获得的。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激励措施的授予机关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该项目是否足够重大,是否属于重大经济发展项目以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是否可以给予激励措施。而且在事实上,在项目批准的当年及之后的前三年,除AK钢铁有限公司外,没有任何其他公司被考虑授予该激励措施,没有其他公司参与类似的特殊税收区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发行,AK钢铁有限公司是调查期内唯一使用该激励措施发行债券的公司。 据此,调查机关认为,授予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该激励措施的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的结果足以表明不是所有企业都可获得该激励措施的,该激励措施被AK钢铁有限公司排他性使用。这些事实充分表明,该债券融资激励措施是为AK钢铁有限公司量身定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通过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并用政府应收缴的未来的AK钢铁有限公司财产税作为信托财产用于抵押,帮助AK钢铁有限公司筹措资金,在较少资金支出的情况下有能力完成生产设施建设并直到投产,使其有能力生产经营能够缴纳财产税时才用于偿还债券。简而言之,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的这一做法改变了AK钢铁有限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使AK钢铁有限公司减少了经营成本、投融资成本和资金成本。 因此,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终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印第安纳州地方政府通过应缴税的税收增值收益债券的方式,放弃应缴税收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的这一补贴项目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在答卷和初裁评论中均主张,AK钢铁有限公司罗克波特港工厂未曾生产过被调查产品,因该项目而获得的激励措施与本调查无关。但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AK钢铁有限公司的纳税主体仅为AK钢铁有限公司本身,具体工厂或生产线并不作为纳税主体,也正如AK钢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表述的:“反映到财务报表上,该项目减少的是AK钢铁有限公司的税务开支”。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和AK钢铁有限公司的主张。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维持初裁的认定,即该项目下政府对税收放弃这一行为应该从AK钢铁有限公司整体的角度去考虑,政府对应缴税收的放弃直接减少了纳税主体AK钢铁有限公司的投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而并非限定于具体的项目工厂,政府对本应征收的税收放弃会影响到公司的全部产品,包括被调查产品,政府的激励措施使得AK钢铁有限公司整体获得了利益。调查机关考虑到该项目下的税收放弃是有规律性的,可以预见的,以及利益的获得方式是以减少财产税为表现形式等因素,调查机关将其视为重复性的补贴利益,只计算调查期内的补贴利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继续维持初裁做法,接受AK钢铁有限公司主张的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的实际的受益金额,以其除以其总销售额,得到该项目下AK钢铁有限公司所获得的补贴金额占其总销售额的比率为:0.03%。 此外,经实地核查和初裁后继续调查,调查机关未能获得任何新的关于印第安纳州斯潘塞县在该债券发行中具有隐性担保作用而影响了债券的信用评级和发行利率等要素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对此部分不予裁定。 肯塔基州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项目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肯塔基州政府通过放弃原本应征收的相关税收向AK钢铁有限公司提供财政资助,该税收激励措施具有法律专向性,并产生了利益,构成了《反补贴条例》项下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就该项目询问了肯塔基州经济发展局政府官员,请其就《肯塔基州产业振兴法》关于“有资格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税收信贷和工资税额以及《肯塔基州产业振兴法》第154.26-010节列明的申请人应具有的资格标准的规定作出合理解释。肯塔基州经济发展局政府官员称,“有资格获得批准的申请人”是指肯塔基州现有的制造或农业综合业务企业,但并不限于特定的公司、公司集团或行业集团。第154.26-010节列明的标准是客观的和中立的,授予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符合标准的就给予,而且通过第三方顾问评估,授予机关对第三方顾问评估没有否决权。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现场审查了1994年至2008年获得批准的该项目的企业名单,调查机关发现获得批准的企业所属产业广泛,而且授予机关及其依据的法律给予补贴的标准是客观的、标准的和自动获得的,因而从补贴授予方式和获得的结果来看,该项目不能满足《反补贴条例》第四条项下的关于专向性的认定标准。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认定,肯塔基州政府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项目不具有专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