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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1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政府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请求召开公开听证会的申请》,美国政府请求于2010年3月29日就取向性硅电钢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向调查机关进行意见陈述。
  
  2010年3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意见陈述会,听取美国政府意见陈述。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终裁前披露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意见陈述会议发言材料》。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性硅电钢,又称为取向电工钢、冷轧取向硅钢。
  
  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性硅电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性硅电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性基本相同,含硅量、含碳量、磁性指标、规格相同,厚度均不超过0.56毫米;两者的包装形式均为成片或成卷包装。
  
  2.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包括:经由炼铁、炼钢和热轧工序后,形成热轧卷原料,然后进行酸洗、轧制、退火、平整,经分卷剪切,然后包装入库;主要原材料均为热轧钢卷。
  
  3.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4.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包括直供销售和代理销售等方式;两者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根据本案下游用户提交的用户报告等证据证明,两者物理特征等方面相同、相互之间直接竞争并可相互替代。
  
  《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提出,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生产中国国内不能生产的高质量的M2和M3规格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其产品磁性比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磁性更稳定。由于中国国内无法生产部分高质量牌号产品或产量不足,从而导致中国国内用户购买国外产品。
  
  《申请人对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指出,申请人已提交证据证明M2、M3属于普通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中国国内产业具备生产与M2、M3对应牌号的产品的能力。
  
  调查机关对上述问题进一步进行调查。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所提到的M2、M3等产品属于一般取向性硅电钢,并不属于高等级产品,中国国内产业能够生产并销售此类产品。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在其随后递交的《美国阿勒格尼初裁评论意见补充材料》中表示,本案调查期内,美国阿勒格尼技术公司未向中国出口其此前所提出的中国国内无法生产的M2、M3等产品。
  
  综上所述,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基本的物理特征没有区别,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取向性硅电钢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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