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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9.《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第二点“财政、物资部门负责解决血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 10.《企业财务通则》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企业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第五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1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12.《医院财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院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13.《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妥善安排财政应负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14.《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农业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