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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一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一一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一一八)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一一九)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一二○)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一二一)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二二)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一二三)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一二四)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一二五)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一二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二七)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