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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二八)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一二九)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一三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三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三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一三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三五)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一三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三七)偷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