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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5.《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二十条 农业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九)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1.《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禁止将预算资金转移到预算外。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加强收费、基金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票据管理与监督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执收时,必须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五、预算外资金要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拨款和预算外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严格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拨付预算外资金,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基金的稽查制度,并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宏观管理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的合理使用。” 2.《浙江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纠正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不适当的规定; (六)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加强监缴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 |